以案释法案例: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安全设备安装使用违规案

2021-09-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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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执法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供稿:泰安市能源局  庞邓

审稿:泰安市能源局  刘守勇

二、案例正文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违规

【案情简介】

2021年789日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泰安市能源局5名执法人员对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进行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督导检查发现该矿存在8条问题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当场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鲁(泰)煤安处2021027号),责令矿井对笔录中8条问题立即制定整改计划措施,7日内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针对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矿长张宗文确认属实,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处理决定书上签名。

【调查与处理】

2021年7月12日,在市能源局1016会议,由庞邓同志汇报了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涉嫌安全设备安装使用违规案调查情况:违法事实为该矿存在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下车场缺少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的行为,违法事实已录入现场检查笔录中,执法检查人、陪同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已在笔录上签字认可,事实清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项,建议给予该矿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下车场未安装使用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容易导致提升运输事故发生。针对该矿存在“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下车场缺少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典型意义】

为规范煤炭企业依法依规办矿,提升按章操作意识,2021年7月16日,泰安市能源局向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泰)煤安罚2021022号)。2021年723日该矿按规定缴纳了罚款并表态今后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办矿,抓好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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